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有: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百三十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条件有哪些,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条件: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不允许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文5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