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
(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如果祖父母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5);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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