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卖人的保修责任,是指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的一定期限以内,由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所承担的免费维修责任。
建设部从1998年起开始在全国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规定了房屋不同部位、部件的保修期。2000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质量保修期作了新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时间,并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维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商不承担维修责任。
本文关键词:商品房,出卖人,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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