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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昨日公布,随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高,广州市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所得税免税标准也由去年的9081元调高至10047元。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市地税局现行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因此,“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来计算,3倍即为10047元。”市地税局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10047元的“免税线”与2007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9081元相比,提高966元。也就是说,今年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0047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例分析
据广州市地税部门介绍,目前广州不少单位和企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都超过上年度月均工资12%的幅度。因此,以这类人群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公司宋先生200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2135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8年7月宋先生工资收入为13250元(未含单位为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宋先生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分析」
①宋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2135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10047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
单位每月为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12135×20%=2427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205.64元(10047×12%=1205.64元),其单位超标准和超比例为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221.36元(2427—1205.64=1221.3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宋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12135×20%=2427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205.64元(10047×12%=1205.64元),其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221.36元(2427—1205.64=1221.3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
②宋先生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13250+2427)-(1205.64+1205.64)-2000=11265.72(元)
应纳税额=11265.72×20%-375=1878.14(元)
出处: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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