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出现债务一般要以入伙协议和相关约定为准,如果并没有约定和协议的,合伙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新入伙人如果之前有旧债问题,也是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投资是有一定风险的,在入伙前一定要谨慎。而且要委托相关的律师团队做好相应的调查。避免发生债务纠纷,导致自身承担债务问题。
合伙人之间可以追偿债务吗
合伙人之间可以追偿债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为了合伙企业的债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清偿,理应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在追偿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追偿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种追偿是合伙人内部的债务求偿,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中的债务人是未向合伙企业清偿企业债务或者少于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如数清偿的合伙人不是追偿酌对象。
(2)追偿理由的充足和范围确定。追偿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清偿连带债务时超过合伙企业内部确定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也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3)追偿前提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使追偿权时,各个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已清偿的合伙人是否超额清偿就很难得到认定。
(4)追偿方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是自行催讨追偿,但也可以提起诉讼追偿。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是在自行催讨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追偿,但是直接选择诉讼追偿也是可以的。
合伙人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处理,特别对于债权收益的具体处理情况,应当对照债权形成的原因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则还需要协商进行认定,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旧债”仍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分析的案例均为合伙企业导致的纠纷,对于个人合伙中新合伙人是否要对合伙组织的“旧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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