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离婚后为财产子女问题起
时间:2023-06-11 17:12:38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2004年2月9日0:42)

广东婚姻家庭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

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198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撤销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婚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全文5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再婚 最新知识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离婚后为财产子女问题起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离婚后为财产子女问题起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