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
时间:2023-06-11 15:52:01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510705

【实施日期】19510705

【章名】全文

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

本年6月4日函悉。你县因在学习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

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时对该指示第二条发生疑义,呈请解答关于

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

中的股分和财产以外之财产应否没收的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政务院所发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

分子财产的指示,只是就这些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

法应为没收的程序作出指示,不能认为是并非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

一般规定。

(二)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本年6月

23日公布之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处理。在判决没收反革

命罪犯的财产时,除因被没收部分有属于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在没收的

程序上应依政务院本年2月4日公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

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处理外,一般的均应依关于没收反革命罪

犯财产的规定执行没收。

(三)来问第一点:所谓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

等是指前条已指出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外的一般反革命分子而言

,并举例如土匪、恶霸、特务等皆是。但这些反革命分子应否没收其财产

,须按其罪恶大小,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第二、四两问亦应视其罪恶大

小,情节轻重,分按具体情况根据前述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

的规定作适当处理。第三问所指伪顽连营长级、乡镇长、联保主任等,

如其罪恶重大依法应为惩罚,则要不要并予没收财产或单独给予没收财产

的惩罚,亦均应视具体情况根据上述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

规定,妥慎处理。

【章名】附: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的

请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编纂处负责同志:

本县在清理敌伪物资工作中,召开了房产清理委员会,在会上学习法

院工作通讯第七期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

指示,在讨论中,发现第二条尚有疑问之处,特举出来,请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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