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奸罪”。在定罪量刑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人,也就是加害方,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即年满十六周岁;
其次是被害人,因为法定的犯罪相适应年龄设置是十四周岁,因此,受害人的年龄必须低于这个数字;
再次是行为本身,无论是实施了强制性的身体接触等猥亵行为,还是进行了性交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最后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行为人应当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具有实施猥亵或者强奸行为的故意。
此外,无论行为人是否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只要他的行为给未成年人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就符合了犯罪的结果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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