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
牐犃合国贸法会于1997年委托其属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在《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历时4年多、7易草案后,于2000年9月工作组37次会议上完成了《电子签名示范法》。
牐牪莅傅3条规定平等对待签名技术,明确宣示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除非当事人协议规定,法律不应排除、限制或剥夺生成电子签名的任何方法的法律效力,只要它满足法律要求的可信赖程度或以其它方式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要求。
牐犖能既不脱离现有技术,又能贯彻技术中立原则,草案构建了一个综合式(具有确定性的开放式)的模式。一方面,草案消除了技术应用法律上的障碍;另一方面,草案更积极促进新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
牐犖消除签名要求产生的障碍,草案承认任何符合签名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第6条又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做出推定,法律承认任何符合要求的电子签名,只要依据所有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使用某个电子签名是可靠的或对生成或传输该数据电文是适当的;无论法律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缺乏签名的后果,均不影响电子签名的法律承认。这样,在法律上,任何一种电子签名技术均可以获得法律的承认。
牐犕时,草案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为某些签名技术、特别是具有较高安全可靠性的签名技术,草案提供了确定性的法律效力。草案第6条就可靠性规定了一个标准,符合可靠性标准的电子签名技术获得法律承认。
牐牎兜缱忧┟示范法》仍然是一个框架规则,还不能满足电子签名的使用对法律的要求。各国参考其立法时,应根据本国内的特殊情况,制定详尽的补充规范,特别是在程序方面,可做出详细规定,只要不危及《电子签名示范法》的目的。
牐(2)美国的《全球、国内电子商务签章法》
牐犆拦克林顿总统于2000年6月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全球、国内电子商务签章法》(ElectronicSignatresinGlobalandNationalCommerceAct)。该法规范了州际或国际商务中电子签名使用的法律基础,标志着美国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立法的道路。
牐牳梅没有指定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定义。该法依据以下原则制订:a.自由市场和行业自律;b.技术中立原则;c.广泛的当事人自治原则;d.外国不得干涉私营工业标准。它具有以下特点:a.法律承认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但是不要求使用电子记录或者电子签名;b.如果要求提供给消费者书面通知,电子文本的通知就算符合要求,前提是消费者已同意接受并能取得该电子信息;c.如果州已采纳了NCCUSL,或州法是符合技术中立的,州法有优先适用权。
牐(3)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1999/93/CE)
牐牳弥噶钍1999年12月13日生效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在集体范围内关于电子签名的指令(directive),编号1999/93/CE。
牐牳弥噶钍桥访讼盗兄噶畹姆⒄菇峁。指令指出目的是方便电子签名的使用并使其法律效力得到承认。指令包括说明,十五条正文以及四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电子签名效力的原则;给电子签名及相关概念下了定义;确定了成员国国内及国际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对电子签名数据的保护;生效与修改;在指令附件中对于电子签名认证提供商、电子签名的产生装置、电子签名的安全核对提出了技术上和法律上的具体要求。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