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1998年3月份,我们单位有一员工办理了停薪留职,期限为二年,到期后该员工既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延期手续,我们也没有给他支付工资和办理退工。最近我们突然收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应诉通知,原来该员工近期向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诉,要求单位补交这几年的社保金。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真的需要给他补交这几年的社保金吗?顺便说一句,该员工这几年一天都未来单位上过班。读者:黄先
黄先读者:
停薪留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一般双方签有协议,约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和双方在该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该协议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但该员工在期满后未回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任何续延手续,你单位可以单方决定是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甚至可以旷工为由作出除名的决定,并给其办理退工。你单位在这几年都未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也是允许的,这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因为该员工不履行而终止,这段时期在法律上为劳动关系的中止履行状态。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人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答: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这几年你单位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其实是中止履行,也就是说你单位不承担任何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如社保费等。因此你单位完全可以不为其补交社保费。同时我们也建议贵单位在与员工之间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时,及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减少将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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