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受理的条件如下:
1、依法缴纳了评审费用;
2、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适格;
3、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
一、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后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遭抢注后的补救对策
商标遭抢注后的补救对策有:
1、如果仍处于初审阶段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认定异议成立的,会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2、如果已经被抢注的,企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和期限
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依据我同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有异议的,应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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