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
(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2)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3)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法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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