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会见次数并非愈多愈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的权利,关于会见的频率及时间则可依双方意愿,通过与看守所进行协商后予以确定。而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两大阶段中,律师同样有权随时与被告人进行会面,且无须提前提出申请。因此,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审慎地规划会见的次数,以期实现高效的沟通效果,并为辩护策略的制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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