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一、纪检留置的条件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法规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4)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二、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
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以下六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政务处分是由监察机关实施的。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政务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应当受到惩戒和制裁的话,都应该适用政务处分。
三、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怎么区分
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区别在于: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
3、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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