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预期违约违反全面履行原则吗
时间:2024-08-12 09:30:03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预期违约违反全面履行原则。‌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这种违约行为就叫“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当然是要负违约责任的。这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有明确的规定。
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其债权,但他享有期待权,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由于履行期末到,债权人为了争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给对方补救的机会,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经转化为实际违约,债权人可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
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选择的责任形式和相关救济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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