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环境污染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立案追诉。
这里的严重污染环境是指:
1.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会因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在涉及刑事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适用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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