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重大情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辐射危害;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和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等等。后果特别严重的指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或者死亡、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等。
二、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二)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三)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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