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并没有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进行具体规定。刑事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刑事申请重新鉴定期限
《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并没有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是否同意由刑事案件的主办机关决定。因此在得知鉴定结论后发现有错误的地方,应当及时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比如在侦查阶段知晓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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