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信托实际上包含两项信托,一项是基本信托;基本信托失效时,产生第二项信托,即自由裁量信托。基本信托赋予主受益人(即需要保护的子女)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但是,如果主受益人由于任何原因失去了保留受益权的权利,他的受益权即自动终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受益人破产,通常情况下,他的破产债权人有权得到信托财产,但在保护信托下,一旦受益人破产,基本信托随之终止,主受益人不再享有受益权,破产债权人就无法取得信托权益。第二项信托采取自由裁量信托的形式,主受益人作为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不再享有直接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而是由受托人自由裁量地向他支付必要的收入,用于他个人的生活需要,或者抚养他的家庭,并且避免破产债权人取得信托收入。
可见,保护信托实际上时三重结构:首先是一项可终止的权益,归主受益人受益;其次,是一个没收条款,具体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主受益人的信托权益终止;最后,是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在没收条款生效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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