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同一受托人不同委托人的财产;
4、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5、信托财产本身的损益是独立的。正是因为家庭信托具有上述特点,才能在债务与财产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信托财产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信托当事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有上述第1、第3、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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