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十二)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行医资格的人员,要持证上岗。
2、主观要件
发生医疗事故主观上是过失的,并不是故意引发医疗事故的。
3、客体要件
客观上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如果没有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较为轻微的,后果并不明显的,就不认为是医疗事故。
5、不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的过失行为和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病人受损害的情形只能由医疗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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