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的程序是哪些
时间:2024-01-20 02:41:42 4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申报工伤的程序是哪些

申报工伤的程序如下:

1.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缴纳鉴定费。

2.凭缴费单据领取《劳动能力鉴定查体通知书》,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专用信封》。

3.伤残职工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查体通知书》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查体。

4.鉴定专家根据查体情况、辅助检查结果、鉴定标准等做出鉴定等级意见。

5.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做出鉴定结论。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送达。

6.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工伤诉讼的程序如下:

1.首先准备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3.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以及地点;

4.先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依法作出宣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三、工伤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诉讼的程序如下:

1.首先准备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3.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以及地点;

4.先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依法作出宣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n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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