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情况及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洪措施;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6、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兵团水利局建设与管理处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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