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邮政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电信公司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代销与通信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为混合销售行为。对取得全部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若没有提供电信劳务代销电信物品,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税行为。因此,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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