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没有要求,另一方离开可以认定逃逸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在引发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责任方无直接过错而主动离开了现场,这便不能被界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
反之若是无辜方在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离开了现场,那么这种行径则应视为逃逸。
判定责任的关键并非在于哪一方先行离开现场,而是在于实际的行动和动机。
如果在事故责任划分中被判定为无辜的一方离开后回到了事故现场,也可以说其并不涉及到逃逸事件的产生。
一旦存在责任方故意逃避事故现场的情况,该行为便可以被定义为逃逸行为,无论其是否对后续的责任判罚造成影响,都需要由逃逸者独自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同样的,即便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准确判断责任方,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且具有过错,便须按照双方过失的程度及其对事故生成起到的作用来公平公正地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申请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自身有必要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基本权益,并且面临着无法承担或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得以支付相关法务服务费用的经济困境,那么他们同样有权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总而言之,申请法律援助的市民需同时符合两种条件:首先,申述人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去表明其需要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需要确实因为财务上的困难而无力或者仅仅部分承受法律服务费用。
一旦满足以上两个前提条件,便可以放心地申请法律援助了。
若是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事件,当申诉方经济状况困难时,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n(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n(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n(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n(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n(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n(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n(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n(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n(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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