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如何对房屋租赁期间造成的房屋毁损进行赔偿?
时间:2023-07-08 20:02:08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毁损,如果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及时修复,且未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然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A、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如果对于租赁物的用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使用的义务。违反约定或违反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维护租赁物的义务,因承租人保管、维护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C、承租人负有意欲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情形下,需要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善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D、承租人负有意欲对租赁物进行转租,需事先与出租人交涉的义务,取得其同意方可转租,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E、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F、承租人负有在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

G、承租人负有在租期届满后,交付租赁物时,保障所交付的租赁物符合按照约定用途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状态的义务。

H、承租人负有遵守双方租赁合同之中合法有效的其他的约定的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租人和承租者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中的条款,那么就会承担起所有的责任,而且还要支付违约金,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条款的,自己的权益要自己争取这样才不会让自己受到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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