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损失可以细分为两组重要部分——共同海损损失与共同海损牺牲以及共同海损费用。
其中,共同海损牺牲主要是指在船货遭遇紧急状况且需采取联合行动以保证其安全时,各相关方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操作行为所导致的船舶、货物以及其他资产本身直接受到的实体性损伤,这当中又大致分成三个类别:
船舶牺牲、货物牺牲以及运费损失。
至于共同海损费用部分,它则是指为了应对上述危险困境而采取联合行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额外经济支出,主要涉及到的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避难港费用、替代品费用以及其他各类繁琐杂项费用等等。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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