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崇左渔业船舶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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