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三个焦点
时间:2023-05-31 21:11:32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在家庭收入不仅是工资单上的数字,而且是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收入,这在很多家庭中并不少见。因此,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的种类和财产纠纷的数额与过去有所不同。在一些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数额高达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当夫妻关系破裂时,财产纠纷往往是不可能的。”当感情消失后,背后的事情就像阴谋一样冷酷”。事实上,这是意料之中的。为了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注意避免离婚中的各种误解。现在,很多夫妻都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双方自愿离婚不需要为难自己找单位出具证明。离婚登记将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在领取离婚证后再去办理财产分割问题。

例如,当一些当事人登记离婚时,他们同意一方住在房子里,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走。但离婚后,对方却“犹豫不决”,不愿履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署协议不是开玩笑。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判断双方是否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离婚登记时,自愿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例如,有些人表示愿意放弃所有财产,以便尽快离婚。但离婚后,他反悔了,越想越不平衡,于是起诉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对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被界定为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其次,规定了期限,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期限就得不到保护;最后,该法规定了支持当事人再分财产请求的几种情形,即离婚时有欺诈、胁迫等行为;第三,该法还规定了离婚时当事人再分财产的请求应予驳回;此外,当事人的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划分财产的条件比较严格,难以证明“欺诈胁迫”。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办理财产时,当事人应当明白,一旦签订协议,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署协议时,他们应该三思而后行。他们不应该冲动。其次,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的“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买了一辆豪华汽车。后来,他们同意离婚,离婚时债务没有还清。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该男子索赔时,该男子说他没有偿还能力。

现实生活中,夫妻恶意逃债等问题很多。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人民法院如何判决,财产分割只对夫妻具有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一方清偿。鉴于本案,男子不具备偿还高档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女子还款。三是明确房屋权属,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离婚双方为房子争吵也是可以理解的。

虽然产权局是以一方名义,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得的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争议房屋婚前由一方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取得,房产证以一方名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很常见。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租住的,产权证也是以一方名义,但不能认定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双方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因此房屋的价格往往由双方的工龄决定,因此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公平的。当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对于单位福利房,如果离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将根据市场价格评估后通过竞价获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按照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未能就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双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通过竞价取得。

父母购买的房子可以看作是给孩子的私人礼物,也可以看作是给夫妻双方的礼物。双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的房屋,视为对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子是捐赠给夫妻双方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是捐赠方。从目前的一些纠纷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父母应该先写下文件或者公证房子是给自己的孩子,还是给自己的孩子和配偶,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未事先说明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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