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自愿赠予的礼物是否需要归还
关于恋爱期内的赠予是否需要归还,这一问题并非绝对的答案。
具体情况应当根据以下几点予以考虑和分析:
第一种情形,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人所提供的礼物对价甚高并具有婚姻缔结之期待,例如赠送汽车、房产等贵重物品,若婚姻目标未能得以实现,那么受赠方则有义务将上述物品返还给赠与人。
第二种情形,倘若赠予仅限于恋爱期间的日常交往所需,如520微信红包、护肤品等相对较小的礼品,此类情况下,受赠方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二、恋爱期间用共同经营收入购买房产应怎么分割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恋爱期间自愿赠予的礼物是否需要归还”,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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