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在庭审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其他索赔只能在审判之前或审判期间提出。因此,本院审理后不受理新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第二审如何处理新增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分别起诉。
全文2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