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一、房屋抵押登记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二、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具体流程
1、客户名下的房产首先是可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大产权房屋;
2、办理抵押贷款申请;
3、评估机构对客户提供有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并提交房产评估报告。
4、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及相应的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可达评估价值的80%。
5、客户持房产证、借款合同到房产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抵押登记办妥后,银行方可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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