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无论所涉之保险诈骗事件是否已然得逞,只要保险机构已经按规启动报案程序,便可视作满足了立案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期颁布的《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亦明确表明,虽然行为人已经着手施行保险诈骗活动,但因为受到非故意或者意外因素的阻碍,无法顺利获得保险赔付的情况,应当被归为保险诈骗罪未遂范畴;倘若情节严重,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于针对网络诈骗团伙的惩处手段,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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