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是什么?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也就是说,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我们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村组张贴通知。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让所有被征地拆迁群众都能明白,我们的征地是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是成功的。这个征地批文应该贴在村里给大家看。但实际上,有人去国土资源局问我们的土地是不是要征收,有没有征地批准文件。但是,国土资源部门经常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被征地拆迁人,称被征地拆迁人无权查看。这样的答复,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土地征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1。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位置、土地类型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4。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单位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这六项都与征地拆迁人的补偿有关,其中一项是不可或缺的。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是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是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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