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
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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