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学习受伤算不算工伤?
盘锦市某公路工程处职工阚某受单位委派到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习。2004年2月28日22时许,他在学校宿舍内休息时,被同为参加学习的李某酒后无故殴打,经医院诊断为胸部皮裂伤、创后应激障碍,经鉴定创后应激障碍与伤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阚某后来申请工伤认定,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非工伤认定。阚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答复: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据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已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12月27日认定阚某为工伤。
盘锦市某公路工程处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4月1日,复议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阚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辩称: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依据最高法院的答复,没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认定职工受到伤害是否为工伤,应依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他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复议机关重新复议
法院认为:本案庭审中被告以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复议答辩中仅阐述阚某受伤的事实,复议时也未提交认定工伤事实的全部证据材料,从而以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撤销阚某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将此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转嫁给行政相对人阚某承担,显失公正。故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日前,沈河区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该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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