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宣判一桩游客溺亡于旅游景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以景区经营方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而存在过错为由,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2007年8月,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牟金卫应朋友之邀,一同前往南疆一个旅游景区旅游。当时,因天气炎热,牟金卫和朋友们买票后一起进入景区游泳。游泳过程中,有朋友发现牟金卫好像呛了水而在不停地挣扎,慌乱中将牟金卫救起。景区工作人员采取了简单的救助措施,牟金卫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后,牟金卫家人将开发该景区的旅游公司和牟金卫朋友所在的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牟家人认为,旅游公司在游泳场所内未设救护站和专职救护人员,从而导致牟金卫旅游时发生意外、救治不及时而死亡,因此应对牟金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牟金卫朋友所在的公司组织此次出游,导致牟金卫意外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旅游公司辩称事发地点水深1.6米,警戒线(浮球)水深1.8米,而牟金卫在景区内发生意外时并没有到达警戒线,因此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自身。
牟金卫朋友所在的公司则表示,公司方面并没有出面组织旅游。当时,公司的确有部分员工去景区旅游度假,牟金卫得知后相约同行。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旅游公司在景区内没有设立固定的医护急救设施以及配备专业的紧急救护人员,景区距离最近的医院也有几十公里。
为此,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导致牟金卫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旅游公司理应担责。同时,牟金卫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对危险应当有足够的认识,也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全文6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