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类
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确立了建国后最重要的经济体制变化,对企业改制起着宏观调控作用。文件指出,国有企业的改制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指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方针,阐明了有关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以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等重要问题,特别强调了职工再就业及其社会保障的问题。本决定是新形势下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文件。
3.中共十六大报告
2002年11月发表,报告中特别提到将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及其基本思路。
4.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2002年4月26日发布,规定了国有企业分离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和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性机构的原则意见,并排出了时间表。
5.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2002年11月十八日发布,为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而制定。
6.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通知附件规定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股权设计、土地资产处置、资产剥离、债务处置、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等具体问题的处理。
企业改制法律风险防范原则与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仅为已改制完毕的企业提供解决纠纷的依据,也可以为尚未或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起到指引和警示作用。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应自觉以改制的司法解释作为制定改制方案的依据,产权归属和债务承担的安排应依照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并以其作为评估改制行为的标准,一方面可以避免或减少日后的纠纷,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以后也可减少诉讼中的法律风险。
具体来讲,为减少改制及此后相关诉讼过程中的风险,在设计和评估企业的具体改制方案和进行相关改制操作时,应综合考虑和审查如下一些因素:
(1)被改制企业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核准或备案;
(2)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因素;
(3)若将企业进行出售的,有关协议是否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的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是否合乎国家要求;
(4)是否进行了相关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变更、注销登记;
(5)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之前是否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
(6)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是否公告或书面通知债权人,是否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或采取了其他清理措施,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债务的情形以及隐形债务(如担保债务);
(7)是否充分地保护了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改制方案是否同意,是否在安置补偿、医疗和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等方面存在后遗症;
(8)是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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