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连续履行债务的无限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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