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社保企业转企业可以办理增员吗?
时间:2023-04-07 11:12:08 4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社保企业转企业可以办理增员吗?

办理社保增员手续:

(1)企业填写由职工签字的《常熟市用人单位用工登记表(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增员)用工登记表》(一式二份),携带《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件,新参保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至所属地镇(管理区)劳动保障所“用工备案窗口”办理用工备案(增员)手续;

(2)所在地镇(管理区)劳动保障所经办人查验《用工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进行增员,同时为新办人员制发放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历、卡”(工本费20元)。

办理减员手续:

(1)企业应于每月20日前,填写由职工签字的《常熟市用人单位退工(减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至所在地镇(区)劳动保障所或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科窗口办理退工(减员)手续。

(2)减员成功后在《常熟市用人单位退工(减员)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日期章后,一份经办机构留存,二份返还企业。

注:1、企业可申请开通“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社保增(减)员操作。

2、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应持《退工登记表》、职工《就业登记证》、《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企业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凭证、职工档案等材料至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失业保险审核支付”窗口办理退工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退休人员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什么合同

1、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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