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法民二中字第6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济大厦一、六楼。负责人李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辉,广东同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桥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陈红。
委托代理人为**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跃、梁栋。上诉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洋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Yang公司与**XiqiaoGolfDevelopmentCo.,Ltd.(以下简称**F公司)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结。法院认定:2001年1月,该公司为粤y04427警兴越野车自主品牌投保。保险项目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所有车辆失窃救援、车载责任险、独立玻璃破碎险和不可扣除的特别险。**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保险费9716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1月29日00:00至2003年1月28日24:00。2002年7月19日,公司将粤y04427警用型越野车转让给南海市**车市海鲜酒楼有限公司,并向南海交警大队申请过户。交警大队给**公司发放了驾驶证,而不是**公司的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为2002年7月19日至2002年8月18日。2002年8月5日,南海交警大队为**福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转到南海市**车氏海鲜酒楼有限公司。当日21时,**福公司司机潘庆能驾驶粤y04427警星越野车时,与唐×展驾驶的粤yf6324轿车相撞,造成车损。唐占和乘客刘星、黄村、唐占三人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丧生刘平受伤。**事故发生后,丈夫公司立即通知**外企。司机唐×占、乘客刘×星、黄×村、刘×平受伤住院。2002年9月13日,南海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福公司司机潘庆能承担事故80%的责任,唐×占承担事故20%的责任,乘客刘×星、黄×村、刘×平不承担事故责任。2003年1月10日,南海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总费用137248.61元。根据责任证明,**丈夫公司司机潘庆能承担事故80%的责任,**丈夫公司承担赔偿损失109798.89元。**公司已赔偿唐×展、刘×星、黄×村、刘×平损失925.40元。**我公司凭机动车保险单及相关费用单据向**杨公司索赔。**Yang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向**F公司发出拒付通知书,认为粤y04427警兴越野车已于2002年8月5日完成过户,车辆为南海市**车市海鲜酒楼有限公司所有。**F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未通过车辆所有权过户,明知**外方公司和**丈夫公司未将保险财产(车辆)过户情况告知**外方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丈夫公司的保险利益受到损害并且**外方公司对车辆的保险责任也随着车辆的转让而终止,因此他们拒绝向**丈夫公司理赔。**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公司赔偿109798.8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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