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宗旨: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收益和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人民币10000元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人民币10000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人民币10000元
(三)合伙人应当于年月日前缴纳出资
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不能视为已以实物出资;合伙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半年内办理实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并向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登记机关备案,合伙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股利和亏损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有权优先接收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并有权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资本,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在合伙协议修订后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终止后根据修订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依法分享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7)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合伙人被委托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共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III)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一人表决,第十条合伙人入伙或者退伙
(一)合伙企业有新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本条未作详细规定的,按照《合伙法》第六章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执行。(一)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不愿意继续经营。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没有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3)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依照《合伙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第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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