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得到谅解书和赔偿能不能撤诉
强奸行为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并不能通过撤回起诉而予以赦免或消失。
请记住,强奸罪是一类由公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案件已正式立案调查后,受害者本人无法直接撤回起诉或进行私下和解。
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例如证据不足、被告人死亡等,才可能考虑撤案处理。
即便受害者能给予当事人以谅解并且同意从轻判决,这也并不足以改变该案件的性质认定,因为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情况仍然不受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原告撤诉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无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被害人能撤案吗
性侵罪案件系属公共起诉性质之案件,故而受害者无权撤回其申诉请求。
若受害者能够提供确凿证据以证明当时并非处于被迫或强迫状态下发生性行为,那么最后也有可能被判定为非犯罪行为。
然而此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撤诉”范畴,仅是在确认真相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决。
倘若公安机关已对此类案件启动了刑事程序,除非出现嫌疑人死亡、不具备犯罪条件或者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否则此类案件将不会被撤销。
即便受害者提出撤诉申请,公安机关亦不会予以采纳,因为刑事案件中是否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仅仅取决于受害者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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