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了能给多少补偿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同构成的。
1、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用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费用是根据具体的人数来计算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总的安置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
3、青苗补偿
对于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量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对于处于成长期的农作物,则最高按照一个季度的产量进行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需尽量移植,移植费用由征收单位进行补偿。如不能移植,则由征地单位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4、其它附着物的补偿
征地如果需要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鱼塘、养殖场、坟墓、猪圈等,需参照相关标准,给付迁移费用或补偿费用。
二、征地工作程序是哪些步骤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ZF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征用单位需要支付征地补偿,具体的补偿款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价值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和土地附着物的补偿等,如果土地赔偿款给付的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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