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优先权,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国外首次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具有优先权外国,或者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外国首次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享有优先权,或者申请人在中国首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同一主题的专利申请的,按照优先权相互承认的原则,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作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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