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股拥有哪些优先权利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
(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
(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股的定义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三、优先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财会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倾注了大量文字,本文受篇幅限制不予详细介绍。该文件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部分中,充分运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提出了对于按财会[2014]13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按财会[2014]13号归类于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优先股,具有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双重性质。企业发行优先股,应对照财会[2014]13号中划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特征描述,按照实际情况和业务具体特征,将优先股划分为金融负债(应付债券)或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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