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对判刑有什么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和肇事后逃逸行为往往存在难以甄别的情况,而对这两种情形如果不能正确加以区分,势必会影响定罪量刑。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明知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受伤人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可见,肇事后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的现场,往往还使得在肇事中受伤的人员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伤重死亡,还会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公私财产的损失扩大。因此对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相适应的,也是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需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肇事司机因特殊情况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区别开来。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由于情绪难以控制,往往纠集众人对肇事者进行报复,肇事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躲避行为与肇事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行为人由于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在肇事后为继续执行任务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有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为人有逃逸这一情节,也不能认定该交通肇事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肇事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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