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委、办、局、驻市各有关单位:
依据原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陕劳发[1997]232号《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2003年度企业工伤职工工伤护理费计发基数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3年企业工伤职工工伤护理费的计发基数按市劳发[2003]207号《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2002年西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2002年西安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399元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66.58元。
二、企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护理费的标准,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属全部护理依赖级护理为433.29元;属大部分护理依赖级护理为346.63元;属部门护理依赖级护理为260元。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
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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