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1、在职死亡退保注意事项:
(1)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原件(属本市户籍的不需出具),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2)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和其他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3)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如选择我省领取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是否参保和领取死亡待遇证明,若我市为最后参保地的,按上述(1)或(2)办理。
如选择在外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如参保人家属不能向我市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出具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的,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帐户储存额。
(5)参保人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纯农保),不符合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待遇。
2、如需我市社保机构开具《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的,参保人家属需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等死亡证明(该证明中必须注明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时间),《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则上只出具一次。
3、办理在职死亡退保时,如无法出示退保人本人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可提供直系亲属或遗产法定继承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
4、因社保费未及时到账,导致个人账户没有足额划入的,可由退保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按现有个人养老账户实际储存额即时办理退保;二是待个人账户金额到账后,再办理退保。
5、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参保人的死亡时间所对应的我市的社平工资来核定。
7、离境退保注意事项
(1)对于离境定居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中包括定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参保人,应按规定继续保留其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对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已办理离境定居退保手续的中国公民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离境定居人员,允许其申请退还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恢复其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参保简历,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告知书只用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退保业务。其中,参保人选择《告知书第一项方式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告知书交参保人保留,分局不用保存归档;参保人选择《告知书第二项方式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告知书一式两分,参保人与分局各存一份。
(5)对于不符合办理离境退保的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应给予《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与社保经办机各存一份,同时与参保人提供的离境定居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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