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时间:2023-05-10 14:40:52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入:

1、转出地为省外的:

(1)在职,非中山户籍,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2)在职,非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中山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

(3)在职,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迁入中山),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4)在职,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中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点的户籍所在地,且在中山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

2、转出地为省内的:

(1)在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2)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满180个月(不含重复),最后参保地为中山;

(3)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不满180个月(不含重复),在中山连续缴费满5年,最后参保地为中山;

(4)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山户籍,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不满180个月(不含重复)。

办理材料

1、提供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需提供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调入的介绍信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我市继续参保后,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局社保关系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社保关系科收到接续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办理转移的,我科将《联系函上传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内转移平台”)。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需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说明不予接收。

(3)社保关系科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省内转移平台转移办理的,社保关系科在省内转移平台下载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转入金额到账后,即为参保人办理接续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时限:工作日受理,收到或下载《信息表且基金到帐后15个工作日办结。

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关系科

注意事项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属广东省内转移的参保人,于1998年6月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如符合视同建账条件的,转出地应建账后再转入。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属广东省外转移的参保人需转入统筹基金,按参保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3)参保人转入的养老保险如与中山参保时间有重复的,待转入资料录入完成后,参保人本人提供身份证与银行存折(工、农、中、建、广发、交通)原件与复印件到市局综合科前台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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